保定市区允许养大型犬吗?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严防犬类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实行有限制养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含军警、科研等单位用于特定工作或教学、科研的犬类)。严禁无证养犬、犬群游散。
二、凡限养区内需养犬的,经犬类主管部门审批后,须经防疫部门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后,经公安局审查,办理养犬费收取、犬类审验、登记手续。
三、养犬者应按规定为所养犬佩带免疫牌及犬证。严禁携带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饭店、公园、浴池、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汽车。
四、养犬者应加强对所养犬只的管理,携带出户时应戴犬链,有人牵引并及时清理犬的粪便。犬类伤害他人,养犬者应承担经济赔偿及相关责任。
五、限养区内的流浪犬和未经批准饲养的犬,由犬类主管部门进行收容。犬类死亡,养犬者应报告犬类主管部门。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自行掩埋。无主尸体由环卫部门一律深埋处理。
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和殴打执法人员者,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拘留。
七、本通告由保定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