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所有权有什么好处?
泻药 个人认为宠物的所有权的定义应该扩大解释,除却日常意义上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还应当包括“对财产的处分权能”——即主人对宠物生命的终结之决定权(当然这里说的终结指的是正常死亡,而非遗弃或虐待等)。
为什么需要扩大解释所有权的概念呢?因为涉及“狗命”的问题上,“犬主”与“路人”往往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原因就在于是否赋予“犬主”对宠物死亡的处分权能是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有的法院认为既然你购买了宠物且具有合法资质,那么你就享有对该宠物死亡的处分权能;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宠物作为动物其生命自然应当归属于自然界,而非法定代理人是无权决定宠物死亡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更倾向于赞同后者,即除非法定代理人有遗弃或者虐待宠物的行为(如放任宠物独自离开导致走失或被他人杀死),否则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剥夺宠物生命。
之所以需要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因亦在于此,因为如果允许非善意的继承人获得遗产的话就会给社会道德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并没有给予继承人完整的抚养义务,也没有给其留下充足的物质财富,然而由于继承人的“善意”,这一切都将被视为理所应当。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对于“勤俭持家”、“勤劳致富”等传统美德的弘扬。